青海省基督教协会章程发表时间:2023-11-19 08:51 青海省基督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会定名为青海省基督教协会(简称“青海省基协”,英译名为Qinghai Christian Council),与青海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合称为“基督教两会”。 第二条 本会为青海省基督教全省性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高举耶稣基督并他钉十字架,联合全省各地教会连于元首基督,共同发挥基督肢体的作用,建立基督的身体,为福音作美好的见证;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开展神学思想建设;为全省各地教会在圣工上提供服务;坚持联合礼拜,并主张在信仰观点和礼仪上互相尊重,在众肢体间的关系上“用爱心互相宽容,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原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团结全省所有信奉上帝、承认耶稣基督为主的基督徒,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在圣灵的引领下,同心合意,遵照圣经真理,制订和完善我省教会规章制度,办好教会,带领全省基督徒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于西宁。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在中共青海省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省基督徒,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积极参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二)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积极推进神学思想建设,从事基督教文化研究; (三)推进青海省教会的神学教育、人才培训,认定、管理基督教教牧人员; (四)推进圣经、圣诗及其它基督教书刊的出版工作和其它传媒事工; (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事工; (六)介绍和组织交流各地教会在传道、牧养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并对各地教会进行教务上的指导; (七)制订教会规章,督促各地教会贯彻执行,并推进各市、州基督教协会制订本地的规章制度,以提高教会管理水平;会同青海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督促各市、州基督教两会、教会堂点制订教牧同工的工资、福利、退休等各项制度; (八)积极开展海外友好交往; (九)本会与青海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是分工合作关系;本会协同青海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做好青海省基督教的各项事工;本会与青海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联合召开青海省基督教代表会议,也可与其共同召开其他联席会议; (十)本会加强同各市、州基督教协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及协商有关的问题,并为各市、州基督教协会提供指导与服务;各市、州基督教协会有遵守与履行本会决议的义务,本会对此应予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 青海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市、州基督教协会、堂点等代表产生单位共同选派代表组成。其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三)审议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青海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青海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青海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合主持召开,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须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青海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会委员会由青海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次青海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当选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本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会委员会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青海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总干事一名、常务委员若干名;必要时可设名誉会长一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内具有较高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总干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心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本届委员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总干事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连选可连任。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本会常务委员会; (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督促全省代表会议决议的贯彻与落实;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必要时,可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可推举名誉会长,任期到下一次全省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是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青海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和本会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处理会务。 第十九条 会长在副会长、总干事协助下,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与青海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合筹备召开全省代表会议; (二)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 (三)起草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提请青海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或青海省基督教两会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贯彻执行全省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五)必要时,可增补或罢免委员会委员,增补者任期至下一次全省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六)按工作需要,可会同青海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在青海省基督教两会会长、主席会务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专门委员会应定期开会,提出与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工作设想和建议,并提交会长、主席会务会议授权的办公会议审议,经采纳后,会同青海省基督教两会相关工作部门实施。专门委员会任期与本届常务委员会相同。 (七)会同青海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制订本会以及青海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会长会务会议提议召开,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务会议由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会长会务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一般可与青海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主席会务会议举行联席会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副总干事若干人,由总干事与会长会务会议协商后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委任。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其来源是:(一)宗教房产出租收入; (二)出版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款。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向常务委员会和全体委员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青海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应设立监事会,但由于目前不具备设立监事会的条件,故暂不设立。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青海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青海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青海省基督教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青海省基督教第五次代表会议于2019年12月18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