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发表时间:2023-11-19 08:49 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要求和《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以下简称“教会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人员是指“教会规章”中的“教牧人员”,即主教(或称“监督”)、牧师(包括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教师(或称“副牧师”)、长老、传道员(或称“教士”)。 第三条 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四条 教职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按职称不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条 主教由基督教全国两会(以下简称“全国两会”)常务委员会认定。 第六条 主教人选由全国两会会务会议提出,提出前应认真听取主教人选的工作单位或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的意见,然后由全国两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过。 第七条 圣职不得私相授受,圣职的按立仪式须在教堂内公开举行。 第八条 被认定的教职人员,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由认定其教职的基督教两会发给全国两会统一制作的“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证”。 第九条 执事和未受圣职的义工如果参与讲道,也应参照传道员的条件或要求予以认定。 第十条 神学院校的老师如参与讲道,应经相关的教会报所属基督教两会予以认定。神学院校的老师如要按立圣职,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生效前已经按“教会规章”产生的教职人员,一般不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认定,但要按《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备案后发给“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证”。 第十二条 教职人员应履行“教会规章”所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教职人员所在的基督教两会负责依据“教会规章”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教职人员进 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暂停教会职务、撤销教会职务、革除圣职等惩处。 第十五条 对主教的惩处由全国两会会务会议提出,并通报其工作单位或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两会,革除主教圣职须经全国两会常委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过;对牧师、 教师的惩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会提出,对长老的惩处由设区的市(地、州、盟)两会提出并申报,革除圣职的惩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会正式会议审议决定。对传道员的惩处由设区的市(地、州、盟)两会正式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对教职人员做出或撤销暂停教会职务、撤销教会职务的惩处决定,应向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相关基督教两会定期组织对其认定的教职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教职人员辞去教职,由认定其教职的基督教两会取消其教职人员资格,并报请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两会常委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施行,本办法的修改应经全国两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两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